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现企业 员工互利双赢
集团公司工会 李向泽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方针,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四位一体的发展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因劳动关系和谐不仅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更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随着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调整和体制转换步伐的加快,各项政策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层次性、复杂性,涉及多元主体,牵扯多方利益,劳动关系矛盾日显突出。只有协调、理顺好劳动关系,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才能使生产要素的聚集效应充分发挥出来,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才能提高企业的凝聚力;才会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进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实现企业和员工的互利双赢。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外延、特征及变化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产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又可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组织?D?D工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及劳动者集体内容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外延一是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看,一方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需要使用劳动力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二是从劳动关系的内容看,它是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劳动过程就是人和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劳动组织内相结合的生产过程。三是劳动关系存在于广泛的社会关系中,并不是孤立的。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其他社会关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随着劳动关系附带发生的,还有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而产生的。这些关系有劳动行政管理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关系;工会因履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劳动法》执行的关系等。
劳动关系的特征一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所谓人身关系,是因为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肌体内无法分离。所谓财产关系,是因为在现阶段劳动力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关系从这个层面上说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二是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所谓平等关系,是劳动关系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延续、变更和终止,这种相互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所谓隶属关系,是由于人身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必须把他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支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就是这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统一,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相交织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我国现实的国情条件下,劳动关系在逐步变化中,劳资关系成为劳动关系中新的表现形式。一是单一劳动关系向多元劳动关系变化;二是劳动关系的调解由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变化,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可以双向选择;三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对各自权益的维护,由主要是行政手段向依靠契约变化,主要是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来规范和约束;四是劳动关系由固态向动态变化,劳动者由“企业人”向“社会人”变化;五是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由直接向间接变化,主要靠法律法规间接规范和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我国现实的国情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平等关系实质是表面的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造成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不平等乃至失衡的原因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本的稀缺性和劳动力资源的过剩性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造成了用人单位天然的强者地位和劳动者的弱者身份。而且劳动者又有着隶属的身份和地位。二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各自有各自的权益,各自追求各自的利益,作为用人单位经营者追求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因而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而劳动者追求的是工作岗位的稳定和个人收入的最大化。有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因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着矛盾是必然的。但是也应看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客观现实,那就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还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追求企业价值(即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最大化。因为没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没有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也没有员工收入的最大化。
正是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着矛盾而又有着共同的利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才有了基础和平台。
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四方主体和职能作用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是企业和劳动者,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却需要四方主体:即政府、工会、企业、员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需要四方主体的共识、共谋、共建、共享。还需要政府的规范调控,工会的倡导介入,企业的自身努力,员工的奋发有为。
国家及各级政府的社会职能主要是规范调控。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劳动法律和社会保障法规,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社会保险条例等,为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基础。规范、调控企业劳动关系的“劳资合作、互惠互利”的价值取向,调控员工的行为规范,从宏观上调整劳动关系,使企业劳动关系始终保持和谐稳定的发展态势,促进企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企业是整合生产要素的经济组织,是劳动关系在建立、延续、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协调双方关系的基地。对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的职能是企业为劳动者提供进行社会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从而使劳动者能为企业提供必不可少的劳动力,直接产生生产力,创造经济效益。企业作为劳动关系建立和存续的载体,应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岗位;通过分配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合理报酬;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者提供满意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社会保险;通过管理体系为劳动者提供正常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各自能力的环境。大力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从而使员工(劳动者)自觉地承担起劳动义务,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现实的国情条件下,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最大的受益方是企业。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应保障员工利益最大化。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职能。工会在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中发挥着属性的独特作用。一是倡导和组织作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较为容易取得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共识和反响。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希望劳动关系的进一步融洽;员工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也希望享受更多的自己应享受的权益。工会积极倡导并主动承担起具体组织者的责任,对劳动关系的改善具有积极的作用。二是沟通和协调作用。工会参与劳动关系建立、运作、监督、调处的全过程。工会介入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有了平等对话的基础,使沟通渠道变得更加通畅。工会通过正常组织制度内进行沟通和协调,进而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让步和妥协中化解、缓和矛盾,彼此间相互尊重、忍让、协商、协调、合作,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三是纽带和推进作用。工会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和上级工会之间有十分重要的纽带作用,沟通信息,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等方面具有优势。工会通过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实现集体劳动关系,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协约”,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形成企业利益共同体。四是教育和提高的作用。工会承担着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职责,建设“有良好的行为规范,有健康的心理品质,有高水平的管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三有员工队伍”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员工作为“社会人”转变为“企业人”后,运用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企业也为自己创造经济效益而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员工有责任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为隶属特征,员工有责任不断提升执行力;作为劳动关系的弱势主体,员工有权力享受自己应当享受的权利;也有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途径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推动《宪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增进劳动关系双方的理解与合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共谋经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实现企业和员工互利双赢。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原则:
1、坚持必须互利双赢相统一的原则;
2、坚持服务大局和服务员工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维护稳定和维权统一的原则;
4、坚持制度建设与机制建设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的原则;
6、坚持维权和企业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目标是促进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和工会,要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劳动法规和政策保障体系,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方面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运转顺畅、协调稳定的机制,使劳动关系各方真正做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谋发展。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的途径是:
1、集体合同制度。作为集体劳动关系主体的工会组织代表全体员工与企业签订、续签的集体合同是维护员工经济权益和劳动权益的最为重要的手段。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会应起草集体合同的文本内容,与企业平等协商确定文本,经职代会通过后签订。并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契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是调处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工会应参与劳动合同文本内容的确定,要帮助指导员工签订好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报酬是员工的谋生手段,是员工最基本的经济利益,在劳动关系上举足轻重。应建立企业、工会、员工三方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决定和调整机制,保障员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通过职代会选举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全体员工的代表,在源头的参与上应代表员工的利益。
5、职代会制度。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召开职代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也应当将职代会制度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应制定职代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
6、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是维护员工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工会应制定厂务公开实施方案,与企业平等协商后贯彻执行。要加大对厂务公开的检查力度。
7、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途径。建立职代会领导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委员会,解决劳动纠纷,把矛盾化解在企业,化解在萌芽状态。
8、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困难员工帮扶是解决员工实际生活困难的有效形式。工会应制定送温暖工程的实施方案,协助企业用好福利费。
9、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员工制度。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员工即是企业管理模式的升华,也是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进而提升生产力的基本途径。工会应制定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员工的规划和实施方案,通过活动的持续发展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了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等各个方面,知识面广,政策性强,因而必须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统筹谋划,团结协作,协调推进,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发展促进和谐,以创新推动和谐,以公正保证和谐,以文化孕育和谐,建立起“企业关爱员工,员工关心企业”的新型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企业、员工的互利双赢。